2012年4月3日 星期二

校園放大鏡:「勞動換取助學金?」

文/劉晨霖、王心怡、王偉儒、郭家瑾(行南編採)



「想要獲得教育部的獎助學金為什麼還得先勞動?」
一名就讀私立大學的陳姓學生如是想。


        陳同學回憶,「在高中曾耳聞教育部有獎助學金這樣的補助措施,但在向學校申請的時候卻被告知需要勞動服務五十個小時。」申請過程中,校方要求須先簽下「勞動服務五十個小時」之同意書,再依個人主觀意願填寫志願,電腦系統據此志願來安排分發的處室。當時她雖感到納悶,但經學務處承辦人員催促,加以申請時間有限,她草率的簽了名,並沒有意識到這項補助措施的申請制度可能傷害到她的權利。

        陳同學原本以為領助學金還得勞動是自己學校特有的制度,但事後上網搜尋,才發現教育部真有此計畫。對於教育部竟然接受「領取助學金還得勞動」,陳同學非常不解,因為:「我是讀理工的,理工學院的基礎課業本身就比較繁重,一年級的排課沒有自由,一切都由學校安排,而僅剩餘的一些時間,都必須去分發的單位報到,將規定的五十小時勞動服務時數作足,時間上的確被壓榨了。」這所私立學校本身就有「勞作教育(註一) 」,若再加上助學金所要求的五十個小時勞動服務,對陳同學以及其他申請助學金的學生來說,都會是非常沉重的時間負擔。

        採訪小組日前知道了陳同學的處境後,開始關心「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助學金與勞動服務連結的相關議題,想釐清「拿了助學金是否應該要付出勞動?」之疑義,並深入探討制度設計用意和執行過程可能面臨的問題。首先向就讀不同院校的朋友詢問後,得知許多私立學校要求的時數其實超出教育部所規定的「每學期五十個小時為上限」,有些甚至高達一學期一百個小時。採訪小組曾請教系上教授,經過幾番思考與討論後,採訪小組認為「領助學金還得勞動」是引人非議的想法,甚至可能被管理方操作成一種無償使用學生勞動力的做法。


(註一):
此私立大學之勞作教育是指:每個新進學生,如:大一、轉學生,都必須以學校安排的方式分配清掃學校。分晨掃及午掃,上下學期共八期,每期大約為期三至四週,並有成績要求,若成績不通過或服務天數不足,則不予以畢業。



有待檢視的助學金法條之誕生

        採訪小組認為,助學金是對經濟弱勢的學生的協助。根據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雖並非為「助學金」,但能意會成政府有幫助弱勢學生完成學業的責任,為何現在演變成政府失能,使弱勢學生必須付出對價甚至廉價勞動力來換取「助學金」,以維持自身受教育的生活條件?目前的情況形同學生與政府間的利益交換,互為勞雇關係:若你不勞動,你就不能拿錢!

        採訪小組回到實際制度設計去探究,制度緣於教育部認為提供普遍之義務教育外,為促進實質的平等,亦透過積極差別性之待遇,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

1、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補助金。其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主要是以如「社會救助法」   之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

2、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多由學校提供並自訂條件,主要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案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便屬此類助學措施,係由各校與本部共同辦理。

3、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第二類補助項目即為採訪小組探討的焦點所在。該獎助學金所實施的辦法由校方提供並且「自訂」條件,提供了讓校方遊走於勞基法等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法令外的灰色空間。

        採訪小組為了解制度實際運作,在國立院校方面,曾詢問中正大學學務處專責助學金的行政人員。得到的說法為:「教育部所規範的勞動時數為每週三小時或是每學期五十小時,而每個學校的實際實施時數不一,例如說在我們學校(中正大學)目前是每學期十小時,只要申請的同學有心想做的話,我們都會幫忙同學,當然最不希望看到的是同學想賴皮就賴掉,什麼都不做。今年打算把勞動服務時數調整到二十小時。」

        私校方面,採訪小組得知部分學校自訂的勞動服務的時數過長,遠遠超過教育部所規定的五十小時,甚至已是這些學校公開的秘密,但學生並沒有獲得正確且充分的資訊,而接受「以勞動服務去取得政府資金幫助」的觀念,順從地以勞力去換取助學金。

        在這些訪查之後,採訪小組疑惑,明明是同一個補助措施,為何每間學校的因應做法大不相同?此外,為何教育部設立此項助學金的規定提供各校擁有「自訂」的操作空間,而使學生面臨權益受損的風險?

我們看見的不合理

        政府制定「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採訪小組認為,雖立意良好:「不只給魚吃,也能夠教你釣魚」,勞動服務可以增進學生的職場經驗和社會歷練。但事實上許多學校扭曲教育部的美意,以助學金之名,行剝削學生之實,要求請領助學金的學生,必須完成勞動服務時數,要求學生做學校所規定的相關工作,這些工作內容往往是庶務性質,例如清潔打掃、跑公文等。試問,這些工作內容如何能增進學生的社會經驗?既然是助學金,學校為何有資格要求學生以不合理或標準不一的勞動時數付出作為交換助學金的條件?

        此外,採訪小組更進一步探問,社會該如何看待與回應經濟弱勢學生在求學階段相對嚴苛的求學條件?倘若大環境的社會與經濟條件使得有些人成為經濟弱勢的學生,則這並非他們所願,亦非個人責任,那社會能否提供支持,來協助每個人有相似的資源和機會來學習與發展呢?如果受教權為基本人權,人人應有相同的受教育條件是一個社會共識的話,為何政府當初設計獎助學金制度的美意,卻被當前實務上的制度運作所扭曲?使經濟困難學生得付出不對等勞動力以交換「助學金」?甚且「助學金」本就不應該以勞務交換,而是一種社會福利補貼。

        現實中,經濟弱勢的學生相較經濟無虞的學生在讀書之餘需要花更多時間在工讀上,以賺取生活費和學雜費。政府制定「大專院校弱勢助學金」,即是為了保障弱勢學生的受教權,透過減輕其經濟壓力,支持弱勢學生能保有與經濟優勢學生間趨近平等的受教育時期的生活條件。某些學校濫用此制度的「自訂」空間,意圖將勞動服務時數超過法定時數,看待學生為廉價勞工,並藉由助學金的考核機制,讓未完成勞動服務時數者,失去申請助學金的資格。此等現狀反而扭曲制度設計「助學」的美意,更造成侵害學生勞動權益的事實。期待問題經「中正大學還我受教權執行採訪小組」了解、突顯後,教育部能夠透過調查,檢討這個制度在執行上的缺失,確認校方與學生之間的關係,讓助學金制度真能保障弱勢學生的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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