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日 星期二

合法休假‧違法解僱─ 南台灣客運元旦加班事件

文 / 黃奕涵


        南台灣客運司機跨年夜加班,客運業者卻未按照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規定,假日加班給付雙倍薪資,因此,工會集結十六名司機集體休假抗議,卻遭到業者不當解僱。1月6日,高雄市交通局邀集工會代表、業者、勞工局代表等共同協調下,達成 十六名司機復職的協議。於7日恢復工作權排班出勤。

        此次勞資爭議事件,始於勞方(公車司機、工會)和資方(客運業者)對於法令的認知差距。跨年夜屬假日,依照勞基法第39 條規定,須支付兩倍薪資,資方卻只願意提供一小時八十元的加班費,因此許多司機事先就已向高雄市交通局和資方表明不願加班。另外,元旦未出勤的司機僅曠職一日,客運業者立即對於十六名司機解僱,亦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之懲戒性解僱要件。在1月6日的協調過後,資方卻以原路線已有司機遞補空缺為由,要求復職的司機改跑勞動條件較差的路線,並取消參與行動之司機去年度的年終獎金。 

        根據勞資雙方於6日達成的共識,「南台灣客運公司須秉持公平立場,並以原路線、原責任區為原則,處理十六位司機排班勤務」,其相關細節目前勞資雙方協商持續,但認知上仍有極大落差。至於其他有關 加班費等,因涉及勞動相關法令,工會方面表示:依法論法,期待市府勞工局除針對資方違法事項開罰以外,應積極協助資方正確瞭解勞動法令,並諭令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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