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日 星期六

政治從未離開:學生自治的非主流觀點(一) ◎ 莊程洋

政治從未離開:學生自治的非主流觀點()                                
 
文/ 莊程洋

您對大專院校的學生會了解多深?學生自治組織在台灣社會發展的歷史脈絡中,參與者從過去僅由少數知識菁英投入,到當前「滿街跑」的近一百三十餘萬的大學生,其所組織的學生自治組織在歷史過程當中扮演的角色可以積極亦可以消極,它可以是推動政治改革的一個環節,或是追求進步價值的實踐者,也可能是國家政治動員的對象,或是耽於逸樂的利益團體。無論如何,「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就是學生政治力量的體現」無庸置疑,但隨之而來的提問就是:這個政治組織,到底為了什麼而存在?

剝蝕青年人的獨立性:學生自治組織的歷史脈絡

社運工作者,曾擔任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幹部的黃佳平先生在其論文[1]中提及:1948年台師大已有透過普選組成的學生自治會,不僅爭取師院公費生待遇過低的問題,也積極的參與社運,在19492月發動了「反飢餓、反迫害」的行動,且於同年3月,抗議警察毆打並逮捕學生而發動遊行;46日凌晨,國民黨政府進入台大與師大大舉逮捕學生,520日戒嚴開始,學生意識與行動至此套上枷鎖,統治階級不間斷地對知識界監控與整肅,直至解嚴。

棒子與紅蘿蔔相得益彰,威脅外並施利誘。戒嚴後,國民黨知識青年黨部在各大專院校當中組建,吸收教職員工與青年學子,而「透過知青黨部在校園中滲透,國民黨得以藉由學校的行政資源來吸收其黨員,以獎學金、升遷、活動經費補助等,對校園的行政、教學,以及學生進行控制,發揮其安定校園的功能。」另外就是以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透過民族主義與愛國精神做為號召,激起青年的熱情後再將其簡化成各種服務行為」。雖救國團在1964年之後改為民間社團,但透過隸屬其下的學生活動中心,救國團依然能夠控制學生的思想與行動。故在1980年代,台大、師大始將「學生活動中心」改制為「學生自治會」的改革浪潮中,便以「全民普選」作為學生自治政治改革的主訴求,挑戰黨國體制下,讓統治階級所培養的學生成為學生領袖的正當性,並且藉由學生會費的收取,期能財務自主,擺脫過去倚賴救國團資源的現實,與背後運作之「黨中央至基層組織」的侍從政治關係。[2]汪志堅教授在其文章「學生會功能的純化與轉型[3]」就直言「學生會是學運時代的產物」,因為原本「這個組織與救國團關係密切,負責辦理一些學生活動…也負責學校社團補助經費的分配」,在戒嚴時期,緊縮政治權力的政治情勢下,其幹部「早期採取指派的方式,後來改由各系學生代表推選」。這個學生「自治」團體「雖可處理社團資源分配,但無法幫學生爭取權益,當學生的想法與學校的政策產生衝突時,學生活動中心並沒有施力的空間」,但透過普選制度與財務獨立,學生自治組織被選民授予正當性與自主運作的獨立性,甚至在制度運作中將行政權與立法權、監督權分立,以防止學生自治組織濫權。

此般制度設計雖使學生從黨國控制下掙脫,且建構了理想上堪能代表學生集體意志的學生自治組織,但是在90年代「教授治校」的口號下,學生自治組織幹部仍需面對黃佳平所指稱之「教授/行政官僚的複合體」,此複合體「以一個教育者的姿態來合理化其行政作為,又以行政官僚的資源,來做出會議中的裁決」。90年代至今,學生自治組織幹部面對此種「複合體」,多透過個人政治手腕,亦或訴諸學生集體,要求行政體系釋放更多資源以運作,但僅有少數幹部會要求更多的政治權力,以取得在行政體系中決定資源分配流向的發言權與表決權;此種從過去「上對下」轉移至「對等」的權力運作轉型,也是多年來進步學者一再要求廢除校方與學生之間的「特別權力關係」[4]的論旨所在。

學生組織的歷史脈絡與台灣政治發展有極大的關聯性。1993年修正大學法,在「教授治校」的呼聲下,學生協同、甚至遠遠超前大學教授們的腳步,在教育場域中改制與組織起堪能代表全校學生之自治組織,並且透過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掌握實質的政治權力,開展學生運作校政的嘗試。2005年修正大學法第33條,透過法的約束,校方應協助設立學生自治組織,並確保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十分之一,保障學生會運作的財源,與設立申訴制度以讓一般學生在權利受損時有一個體制內的爭議管道。此等法制的設立,可歸於解嚴後社會力的迸發,在各個領域中,集結並動員關心此類議題的公民,並修正與推動特定政策與立法的結果。學生在校內政治權的擴張,亦是嵌入在此政治轉型過程中。

象牙塔內的政治權利就是一切?

近二十年隨著高等教育擴張,大專院校學生人數已達一百三十萬人。這一百三十萬公民,或「準」公民,看似在法的保障下,依學生自治幹部在制度內會議中對於其權益的爭取與確保,應該獲得各校園生活層面上的權益保障,但實質並不然。根據學權小組[5]2011年的調查報告顯示,150個調查的大專院校中,仍有少數6所院校無普選之學生會;今年年初,萬能科大邱智彥同學組織社團就被校方刻意打壓而遭退學,雖走入申訴,但在邱生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後,明顯認定萬能科大申訴制度漏洞百出。以上所提或許僅是校內政治權被限縮的極端情況,但卻提醒社會各界:絕非有法的訂定、型式上的落實,學生在校就擁有實質政治權;而這也是當初改制派的前輩們在社會、政治氛圍轉變過程中,無法意識到的新課題。當然,除了政治權以外,學生經濟權、教育權的爭議事件,也層出不窮,成為近二十年來校園內學生運動的主調。

並非所有學生自治組織都與台大、師大學生自治會創始者相同,是從異議性社團走入體制內的改制派,故能清楚意識到須與校方有對等的權力關係。其實大多數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仍延續著過往的運作模式:辦理康樂活動、權利意識淡漠,只是資源挹注者不再是由知青黨部或是救國團,而是以「社團」資格申請各校社團經費補助,或是向NGO、政府單位申請,以及於法有據的學生會費。另外出來參選的學生,絕大多數也是因為已有社團運作的經驗而涉入學生自治,並不一定具有學生權利意識與既定的政治意識形態。相較於此,由特定意識形態啟蒙,並與社會運動、政治情勢連動的異議性社團,便與學生自治組織產生競合關係,也產生各自為政的情況。諸多整體高教政策問題,異議份子/社團在校外鬧得沸沸揚揚,絕大多數學生自治組織卻大多缺席;而對校內學生權利的倡議,卻難有異議性份子/社團參政,畢竟所屬社團參與人數有限,擁有更多人際與資源網絡的康樂性社團學生,還較有運作起一個行政團隊的條件。

一百三十萬學生=一百三十萬公民/準公民

黃文所提及的1949年前的師大學生自治會的歷史,就是學生集體作為具體政治力量的實踐。今日各大專院校學生自治情況不一,面對校內行政體系,學生代表是否擁有完整的政治權以聲張學生權益?法的制定真是確保一百三十萬餘學生的權益的關鍵?而面對整體國家行政體系與政治情勢的變遷,關切高教議題的行動者如何透過組織倡議,使一百三十萬公民/準公民在體制內/外產生實際政治壓力,讓學生不僅只是在場外被動接受一個各方勢力妥協下的結果?

原採訪計畫已拜會南部數間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的幹部,因篇幅有限,故先透過此文,將當前學生運動與學生自治組織去政治化的問題放回歷史脈絡檢視,進而理解自治組織在戒嚴後成為黨國附庸,雖然經歷80年代的自主化歷程,發展至今組織仍囿於小眾,權利意識淡漠,運作重心置於康樂活動。但不論學生自治組織是以何種樣貌存在,終究彰顯出當代年輕人對這個社會走向的政治態度,不管是疏離、從屬權力者,或是自主、追求進步價值。此文作為系列書寫的背景提要,而扣連當前台灣高等教育發展與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經驗之報導,將刊登於下一期,特此感謝受訪者與訪談團隊的付出。


[1]  日出天未亮—1990年代以來台灣的大學學生自治作為一種霸權計畫,黃佳平,2011
[2] 「恩庇-侍從」是一種「垂直互惠結構」,低階的恩庇者被整合在更高階的恩庇主之下,而此一結構是經由非正式的人際關係(interpersonal)或特殊主義式(particularistic)所連結(陳世倫,2001)。其通常存在於不對等的權力與地位的行動者之間,其中「恩庇者(patrons)」具有較高的權力地位,而「侍從者(clients)」則透過對恩庇者的效忠與服從來換取生活所需資源,雖然侍從者是較弱勢的一方,但其亦擁有恩庇者所缺乏或極需的資源,如此二者之間的交換關係才有可能建立,才能在政治經濟領域中相互依存。(轉錄自部落格「OLIVIAhttp://olivia935813.blogspot.com/2005/09/patron-client-theory_27.html)
[3]  學生會功能的純化與轉型,汪志堅,2010http://blog.udn.com/drwangson/3651719
[4]  論述特別權力關係兼論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係,陳啟榮,2008,國民教育研究學報,第20期, p 73-86
[5]  全名為大學學生權利評鑑小組,由各大專院校學生組成,近兩年發佈學生權利評鑑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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